文章編號:九十五  初稿:2021年10月16日

警告:由於本文涉及一些成人情節,不喜歡的請勿觀看。

*本文所有圖片皆來自網絡

最近香港法院審理一宗「不一般」的風化案, 我不敢說有趣,但絕對是「撲朔迷離」,追求「性褔」的男女們要注意哦!

注意由於是原文盡錄,所以篇幅較為累贅冗長,請慎入!

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1次審訊之1

撰文:朱棨新

出版:2021-09-27 14:54  更新:2021-09-27 20:47

無業男涉在女同性戀者論壇的應用程式結識一名女同志,對方一直以為他是女性,又以「姐姐」稱呼他。兩人更相約到酒店進行性虐待(SM)遊戲,期間無業男鞭打女同志屁股及向她滴蠟,期間更涉把陽具插入女方的私處,女方發現「姐姐」是男兒身後即離開並報警。無業男被捕後稱他從沒有告訴對方性別,又稱用下體磨事主時「入咗去」(已插入)。他否認強姦和非禮,案件今(27日)在高等法院開審。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悅品海景酒店一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。X於案發時約20多歲。

事主稱被告為「姐姐」

控方讀出開案陳詞,被告於2019年11月21日,經女同志論壇「Butterfly」的應用程式,聯絡X。當時被告的用戶名為「Jan」,在性取向一欄填上「TB」(全稱Tomboy,即是衣著打扮、行為都傾向男性化的女性) 。被告曾問X:「想搵個點既人?(想找什麼樣的人)」X回應:「A girl who cares for me(一個關心我的女孩)。」X之後稱呼被告為「姐姐」。被告翌年亦在女同志應用程式「HER」,和X私訊。

兩人曾討論性虐話題

被告及後在WhatsApp稱,在一個名為「btf Deep Secret Members」的Telegram群組中見到X。由於該群組主要討論性施虐和性受虐(SM),兩人亦開始討論該話題。被告提議進行SM,X表示有興趣。被告之後在Telegram提議到酒店,X同意。X又透露她只曾「Ons(一夜情)only」,對象都是女性。

曾鞭打及向X滴蠟

於2020年2月27日下午,被告和X到涉案酒店一房間。被告在房間內摸X的胸和指插對方的私處。被告又鞭打X的屁股並向她滴蠟。

惟被告在未有使用安全套下,把陽具插入X的下體。X感不妥並發現被告為男人。她推開被告數次,終成功把被告推開。X即離開酒店並和大學學長見面,把事件告知學長後同晚報警。

被告自行把500元存入X戶口

此外,被告亦在X離開酒店後,透過Telegram表示他要支付酒店費用。X則問:「我唔明。點解你要搵les既(我不明白,為何你要找女同志)」,又問被告有否性病。被告最終把500元存到X的戶口。

被告穿著衣物替X沖涼

被告翌日被捕,他在警誡錄影會面稱,他與X在WhatsApp等聯絡時,都沒有提及他的性別。兩人案發時相約「玩SM」。被告曾用低溫蠟滴在X的屁股,和打對方的臉,之後他替X沖涼。過程中,被告沒有脫下衣物。

X曾問乜你男人嚟㗎

他們之後回到床上,被告脫下長褲,但仍穿著內褲,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。被告指,其陽具「磨磨下就入咗去」。X推開被告時問:「乜你男人嚟㗎?(原來你是男人)」被告形容X當時的表情和態度是「即刻想走」,並最終離開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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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1次審訊之2

無業男涉姦女同志 事主以為女性才用女同論壇 認有交流情慾訊息

撰文: 朱棨新

出版:2021-09-27 19:48 更新:2021-09-27 22:38

無業男涉強姦女同志案續審,女事主X今午(27日)透過視象系統作供,她稱她結識被告的女同志論壇,她以為只有女性才會使用,故一直認為被告是女性,亦因為對方年紀較大,故稱呼對方為「姐姐」。庭上透露,女事主與被告相識後,在二人交流的訊息中,有不少情慾對話,被告亦提及玩過的性虐(SM)遊戲,更稱:「綁住你玩」、「打你patpat(臀部)」等,甚至提及會「插」她,她也以為被告意指「手指」,至案發後才知道被告是男性身體。

女事主稱現已改變性取向

事主X今透過視像系統作供,她透露案發時為女同志,現時已改變性取向。她指,被告在案發前透過女同志論壇「Butterfly」的應用程式與她聯絡,用戶名為「Jan」。

兩人之後以WhatsApp和Telegram兩個應用程式聯絡,期間兩人談及性虐待。X曾問被告:「你玩開乜嘢?」被告提及「矇眼綁」、「滴蠟」等,X回應:「全部都想試。」

以為只有女性才會用該女同論壇

X又指, 以她所知被告年紀較她大,因此稱呼對方為「姐姐」。控方庭上問她為何不叫被告做「哥哥」,X稱只有女性才會使用該女同論壇,故一直以為被告是女性,至案發後離開酒店,才得知被告是一個男性身體。

主控官在庭上亦讀出被告與X的訊息對話,兩人談及單身的時間,X稱她仍在求學。被告又謂:「綁住你玩」、「打你patpat(臀部)」、「好想我插你?」、「插足你一日」和「插到你天光」等。X庭上解釋,被告稱「好想我插你?」以她理解是被告用手指插她私處。X當時亦有回覆:「係呀。」

X向被告透露曾與女性一夜情

此外,X問被告「你想我點叫你?」被告回應:「主人。」X其後便以「主人」稱呼被告。X又提及她曾試過一夜情,對象都是女性。被告卻稱不喜歡一夜情,並謂:「一次就完,唔好玩。」X回應:「可能變SP(性伴侶)呢」。

此外,她和被告亦在訊息中,各自傳送性玩具的照片。如X向被告表示:「I have a vibrator(我有一個震動器)。」並傳送照片。

↓示意圖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。X於案發時約20多歲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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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2次審訊之1

無業男涉姦女同志 事主覺有溫度異物插入 查看被告驚見真陽具

 撰文:朱棨新

出版:2021-09-28 15:41 更新:2021-09-28 20:34

無業男在女同志論壇結識女子,並相約玩性虐(SM)遊戲時,涉嫌強姦案續審,女事主X今(28日)續在高等法院作供,她稱與被告相約在酒店見面,由她租用房間,她赤著身體等候,被告到步後沒有說話也沒有脫衣。後來被告也上床並用被掩蓋二人身體,她感到有異物插入私處,初時以為是性玩具,惟不久後覺該物體有溫度,被告又問她:「舒唔舒服?」她即把被告推開,查看被告身上的性器具,受驚下問:「呢個係咪真係你既陽具?」她稱當刻未能接受,形容事件「好反感,覺得佢好變態。」X一再強調,若知被告是男人,不會同意進行性行為。 

被告進房後沒有脫衣亦沒有說話

事主X今續透過視像系統作供,指和被告曾子豪(30歲)相約她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「開房」。X先到房間,被告其後到達,當時曾穿上寛鬆的衣服,上身穿鮮色的無帽衛衣,下身穿長褲。

X當時赤裸著身在床上,被告入房後便摸她的私處等。被告又用細小的拍,拍打她的臀部等位置,又用低溫蠟滴在她的背部。此外,被告曾把唾液吐在她的口腔。X指,被告在過程中沒有脫衣,亦未有說話。

覺圓柱物插入以為是性玩具

其後,被告把X拉入浴室,清洗X身上的蠟。當時X走進浴缸,被告則在浴缸外,用花灑替X沖身。X指,被告當時都仍穿身,只是把擼起衫袖,並繼續沒有講話。

洗澡後,兩人返回床上。被告摸和指插X的私處。惟被告其後用被子,遮蓋兩人的身體,X感到有圓柱狀的異物進入她的私處,曾想是否陽具狀的性玩具。X便問被告:「咩嚟架?」被告反問:「舒唔舒服呀?」

感到異物有溫度懷疑被告是男人

X感到該濕滑的異物有肉的質感,並且有少許溫度,再追問是何物,亦不斷推開被告。她解釋,當時已懷疑被告是男人,該異物是陽具。X起初未能推開被告,惟她當時「意識到好有問題,知道要離開呢個地方」,遂花費更大的氣力,終成功推開。

當刻受驚不能接受事件

X離開床後,發現被告的陽具,頓時感驚慌、㥬惶。她立即穿回衣服,準備離開,她當時問被告:「呢個係咪真係你既陽具?」X解釋,她當時未能接受事件,受驚嚇而提出此問題:「想肯定佢真係強姦我」、「想確認感受到、見到都係真」。她又形容事件「 好反感,覺得佢好變態。」

若知被告是男人不會同意性行為

她打開門準備離開時,被告捉著她的左手並說:「唔好走。」X向𨋢口方向大叫救命,最終成功離開。她其後聯絡男性朋友Y,講及被性侵。X見面時向Y指,覺得被告是刻意隱瞞自己的性別,包括被告著X訂酒店房間,不留下個人資料,在過程中亦未有說話。她又強調,若知道被告是男性,不會同意和對方發生性行為。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。X於案發時約20多歲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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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2次審訊之2

無業男涉姦女同志 被告稱曾攬事主明顯是男人 不明為何仍要問

撰文:朱棨新

出版:2021-09-28 19:35 更新:2021-09-28 19:36

無業男在女同志交友軟件結識女子,二人相約玩性虐(SM)遊戲時涉嫌強姦案續審,控方今(28日)播放被告被捕後與警方所作的錄影會面。被告稱他和女事主X在酒店房間玩性虐待時,事主一直表現享受。直至他把陽具插入其私處時,X起初表示舒服。惟她突然推開被告,問他為何不使用安全套,又問:「乜你男人嚟架?」然後穿衣離開。被告坦言不理解為何X這樣問,並稱他有攬過X:「好明顯係男人嚟。」

雙方均無提及過性別

被告曾子豪(30歲)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稱,他為交友而使用應用程式「Butterfly 」,並在該應用程式認織事主X。兩人之後透過WhatsApp和Telegram聯絡。他和X都沒有在3個應用程式中透露過性別。因被告在一個SM(性虐待)有關的Telegram群組見到X的名字,遂向對方查問。兩人討論此話題,並相約一同「玩SM」。除了性虐待,被告亦有問X「想唔想我插佢」,對方亦表示:「想。」被告解釋,「插」的意思指用手指或陽具插入。

被告在會面錄影中提及的重點:


用30厘米鞭打X指對方稱鍾意

他們相約於2020年2月27日到觀塘一酒店房間見面。X先到房間,並把房間號碼告知被告。被告入房時,赤裸的X在床上自慰。被告未有說話,便上前摸X的私處,當時X得享受,並叫他做「主人」。被告之後用手和30厘米長的鞭打X的屁股,又打她的臉。期間,被告曾問X:「鐘唔鍾意?」X回應:「鍾意。」他繼而取出低溫蠟,滴在X的屁股。兩人之後到浴室,清洗X身上的蠟。X站在浴缸,被告在浴缸外協助。

替X洗澡弄濕長褲才脫下

他在整個過程中一直有穿衣,直至替X洗澡時弄濕長褲,被告遂脫下它。當時僅穿「孖煙囪」的被告,在床上透過內褲底部的位置,伸出陽具,磨擦X的私處,並稱:「磨磨下就入咗去。」他指X當時很享受,亦表示舒服。惟X之後推開被告,問他為何不使用安全套。X又問:「乜你男人嚟架?」然後穿衣服離開房間。

傳500元入X戶口用以支付房租

X在離開前又表示她識律師朋友,會告被告。被告事後亦把500元存入X的戶口,以支付房租。對於X問「乜你男人嚟架?」被告坦言不理解,並解釋兩人曾有對話,他曾攬過對方,並說:「好明顯係男人嚟。」

被告否認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。X於案發時約20多歲。

案件明續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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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3次審訊之1

無業男涉姦女同志 被告從未認是女性 網名Jan與林海峰洋名相同

撰文:朱棨新

出版:2021-09-29 15:08 更新:2021-09-29 19:30

無業男在女同志交友程式結識女子,並相約玩性虐(SM)遊戲時涉嫌強姦案續審。辯方開始盤問事主X,並指被告從來沒有在訊息中自稱是女性,他在交友平台上所用的帳戶名稱「Jan」亦屬中性,與電台男主持人林海峰相同。X同意被告從未正面透露是女子,但她在訊息中一直稱呼被告「姐姐」,他亦未有反駁;辯方繼而指X雖聲稱是女同性戀者,但她其實是雙性戀者,X即回應說性取向可隨時間而改變,又重申她案發時是女同志。

被告在女同程式內填性向為TB

女事主X在辯方盤問時指,被告在女同應用程式「Butterfly」和她聯絡時,她認為對方是女性,因「Butterfly」是女同志交友平台,同時被告在性取向一欄填上「TB(Tomboy)」。辯方律師卻指,被告為到「Butterfly」開設帳戶,才選擇「TB」。X指不清楚被告用意,但承認被告從沒有正面指自己是女性。

辯方盤問時提到辯方的說法:

辯方爭議舔可有不同演繹

惟X指,她在訊息中叫被告為「姐姐」,被告未有否認。此外,被告在訊息中著X「奶我」。X認為此講法有指舔女性陰部的意味。辯方卻稱這不是唯一的演繹,X回應:「我未諗到其他演繹。」

X稱不知林海峰也叫Jan

就被告在「Butterfly」用戶名字為「Jan」,辯方指「Jan」為中性的名字,X不同意,認為它是女性名字。辯方便指,電台主持人林海峰其英文名字亦為「「Jan」,X回應指不知林海峰的英文名。

電台主持人林海峰

無想過被告對話指男女性交

辯方又讀出被告和X在案發前的訊息對話,包括被告稱:「好想我插你?」X回應:「係呀。」辯方問X她當時有否想過該說話,是指男性以陽具和女性性交。X即回答說:「完全無。」並解釋女同志之間的性行為,也有用手指或性玩具插入。

辯方續指被告曾在的多個訊息稱:「好想X你」女事主稱不能排除被告意思是以其男性器官與她性交,並說「而家好明顯佢係咁諗添。」

辯方指X實為雙性戀者

辯方又指,X雖自稱是同性戀,但其實她是雙性戀者。X即回應說性取向可隨時間改變,強調她於案發時期是女同性戀者。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。X於案發時20多歲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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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3次審訊之2

無業男涉姦女同志 事主指被告樣子白淨兼矮 故未留意是男兒身 

撰文:朱棨新

出版:2021-09-29 19:52 更新:2021-09-29 21:56

無業男在女同志交友應用程式結識女子,相約到酒店房間玩性虐(SM)遊戲時涉強姦案續審。事主X接受辯方盤問時稱,因被告樣子「白淨」且身形較矮,加上亦有愛男裝打扮的女生喜穿「孖煙通」,故未留意被告是男人。X又稱事後曾掙扎應否報警,亦擔心要接受警方檢查身體,惟她想到過往雖有聞有男性在女同平台假扮女性,卻一直未有相關報道,她認為需要把她的親身經歷告知大眾,最後決定報警。

被告樣子白淨身形矮小

辯方律師就女事主X早前供稱,被告進入酒店房間後,至把陽具插入X的私處,都未有說話,律師指出被告在此期間有說話,包括把低溫蠟滴在X身上時,曾問X是否覺痛楚。X同意被告有開口問及她。

律師又質疑,X在性交前竟未能察覺被告是男兒身。X解釋,被告樣子「白淨」,過程中亦未有脫下衣物。同時,被告的身形亦較矮。

被告怕被事主皮膚敏感傳染

律師續指,X在案發日皮膚敏感,被告為避免遭傳染而未有脫下衣物。法官質疑X如何得知被告的想法,律師即稱被告作供時會提及此事。

辯方續指被告與X在性交前曾多次擁抱,被告脫去長褲後只穿「孖煙通」。被告與X性交時X把他推開,被告的下體已離開了X的身體,X便問被告為何未有使用安全套。X否認辯方說法,又稱部份「TB(Tomboy,即愛作男裝打扮的女生)」也會穿「孖煙通」,因此她當時仍認為被告是女性,但她承認曾向被告說:「X,乜你係仔嚟架」。

X哽咽稱想把經歷告知大眾

律師又指,X在酒店時不肯定是否被強姦,她是在社工等鼓勵下才報警。X即澄清社工等並非鼓勵她報警,她亦肯定自己遭強姦,才決定報案。X又稱案發後內心曾掙扎應否報警,擔心事件公開後會影響她日後的工作機會。此外,報案後警方或會使用儀器檢驗她的身體,她要考慮可否接受該些檢查。

她有聽聞有男性會在女同志平台中假扮女性,卻未見相關報道,她認為她所說的都是事實,故想將自己的親身經驗告知大眾,最後決定報警。X講及此事時亦不忍住哽咽。X作供完畢,案件明續。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(案發時20歲)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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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4次審訊

無業男涉姦女同志 事主向友稱不情願下被真陽具插入 對報警感猶豫

撰文:朱棨新 

出版:2021-09-30 16:48 更新:2021-09-30 19:29

無業男在女同志交友應用程式結識女子,並相約玩性虐待(SM)遊戲時,涉嫌強姦案今(30日)續審。女事主X的男性朋友Y出庭作供,他指X被性侵後向他透露女同志交友應用程式認識一名網友,兩人相約「開房」,惟期間被物件插入下體,起初以為是玩具,豈料她用手觸摸時,竟摸到真陽具。他指X當時猶豫是否要報警,他有稱X事前並不知道對方是男性,如何同意性交。X明白其情況屬被強姦後,最終決定報警。此外,控方亦播放被告與警方的另一份會面錄影,對於事主稱呼他為「姐姐」,被告稱認為意思是「哥哥姐姐」。

X透露不情願地被真陽具插入

證人Y供稱,他和女事主X就讀同一大學,2020年2月27日他收到X的電話,兩人相約到大學附近見面。X透露和一名網友在觀塘一酒店「開房」,在不情願下被真的陽具插入她的私處。

曾向風雨蘭求助

Y起初不明所意,X便解釋在一個女同志交友應用程式認識該網友。X和對方在酒店房間內,發生「前戲」約1小時,期間對方未有脫褲。兩人及後被被子遮蓋,X感到其下體被物件插入。X起初以為是玩具,惟用手摸到真陽具,大感震驚。X和該人口角後,最終離開房間。Y之後替X致電風雨蘭求助,在風雨蘭社工和Y陪同下,X前往報案。

不知對方是男性如何同意性交

Y指X曾擔心事件公開後,她的身份會被披露,猶疑應否報警。X亦問及其情況,是否屬被強姦。Y則向X指,她事前並不知道對方是男性,如何同意性交。X最終明白,其情況屬被強姦。

Y接受辯方盤問時指,X未有提及涉案的1個小時內曾進行性虐待行為,他亦同意他就事件是否屬強姦提供意見前,X並不肯定事件在法律上是否屬強姦。

被告稱不知TB何解

此外,控方亦播放被告被捕後的第二次錄影會面。警員在錄影中問「TB」、「Lesbian」、「LGBTQ」是什麼意思,被告都表示不知道或不清楚。警員遂問被告為何在交友平台上揀選「TB」,被告未有解釋,只稱隨意揀選。

認為姐姐意指哥哥姐姐

對於事主X在訊息中叫被告「姐姐」,被告亦表示沒有解釋,又指「姐姐」的意思為「哥哥姐姐」,而「哥哥姐姐」的意思為他的年紀較X大。

辯方指被告沒有用被掩蓋

辯方下午再傳召事主X作補問,指被告和X在洗澡後脫下長褲,然後從「孖煙囪」掏出陽具,磨擦X的私處。期間,沒有如X供稱,被告用被子蓋著兩人。X稱被告曾用被子蓋著兩人,同時她不知道被告是用手,還是陽具,磨擦她的私處。

兩問X是否舒服

辯方又指,被告之後插入陽具。而被告的陽具插入前後,都有問X是否舒服,而X兩次都稱舒服。X庭上回應指,被告在把陽具插入後,問她是否舒服,但她當時沒有回答舒服。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(案發時20歲)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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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次審訊之1 

 撰文:李慧娜

 出版:2021-10-04 14:56更新:2021-10-04 15:45

無業男在女同志交友應用程式結識女子,相約到酒店房間玩性虐(SM)遊戲時涉強姦案續審。無業男今日(4日)出庭自辯,他稱自己曾用多個交友軟件,亦曾與網友見面發生性關係,他解釋起初女事主叫他「姐姐」時未作澄清,是因為「覆唔切」,他與女事主後來談及不少露骨話題,當時他認為或有機會與對方性交或進行性虐待,也認為對方的性觀念較開放。

生活枯燥上網交友

被告曾子豪(30歲)自辯時透露,他未婚,會考英文科成績僅僅合格,因生活枯燥、圈子小,所以上網交友,曾使用多個交友軟件,包括Tinder、Skout,也承認曾與網友見面發生性關係。

指涉案女同軟件未禁男性使用

他表示,知道交友軟件「Butterfly」是女同志會使用的軟件,但軟件沒有禁止男性使用,他沒有留意軟件簡介寫有「女同志專屬app」,他在頁面選擇「TB」只因為貪快,他知道「TB」意指男性化的女姓。

指X在提「姐姐」後講了其他話

被問到為何被女事主X叫「姐姐」時不作澄清,被告解釋因為之後X又講了其他說話,他「覆唔切」,而且起初只是打算閒聊,未有認真看待。

認為X接受能力強

他承認之後與X的對話露骨,包括談及性虐待話題、提到「咁由朝插到你晚」等,他當時認為或有機會與X性交或進行性虐待,也認為X對性觀念較開放,接受能力強。

被問到是否喜歡玩SM,他稱「可有可無」,但承認有4至5年進行性虐待的經驗,亦只與女姓進行過性虐待。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(案發時約20歲)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 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5次審訊之2

無業男涉姦女同志 被告稱有男人聲兼有露腳毛 無隱瞞其男性身份

撰文:李慧娜

出版:2021-10-04 19:14 更新:2021-10-04 19:15

無業男在女同志交友應用程式結識女子,相約到酒店房間玩性虐(SM)遊戲時涉強姦案續審。無業男今午(4日)自辯時表示,事發當日二人在酒店房內約一小時,有進行性虐待,他亦明顯是男人聲,脫下外褲時亦有露出腳毛,且二人親熱時他有生理反應,認為事主應可知他是男性,惟他進入事主身體後,事主卻問:「咩嚟?」他大惑不解,心想:「仲可以係咩嚟?」至女事主把他推開,他亦感到愕然,並強調沒有刻意隱瞞男性的身份。

被告曾子豪(30歲)下午繼續自辯,他指二人事發當日在酒店房內見面時,他一進房便見到女事主X全裸自慰,及後二人擁抱及親吻,他亦向X施行性虐待,包括用鞭子打她的臀部及滴蠟,直至X感到痛,他便吹熄蠟燭及替X沖身。

 

被問咩嚟感愕然

被告續指,他替X沖身後,二人躺在床上,他發現褲子在沖身過程中被沾濕,於是在X面前脫下外褲,後來他用下體磨X私處,他亦有問X舒不舒服,X亦有回答舒服。及後他便進入X的身體,但X突然問「咩嚟?」此時他感到奇怪,心想「仲可以係咩嚟?」

以為弄痛對方被推開

被告稱,X之後推開他,但當時他只想到是否弄痛了X,或因為他沒有使用避孕套,所以X才推開他。X卻稱:「乜你係男人嚟,仲要無用套。」被告卻感到愕然,因為雙方已相處一小時,不解為何X當時這樣問。

認為X答舒服等於同意性交

被告解釋,他沒有問X是否需要使用避孕套,是因為當他用下體磨X私處時,X沒有大反應,因此覺得不用避孕套,X也不會強烈反抗。他又認為事前多次問X想不想他「插佢」等,X均答應,再加上進入X體內前,也曾問X舒不舒服,他認為X回答舒服便等於同意性交

見X皮膚有紅疹不想肉貼肉

被問到為何當時整個過程都沒有脫衣,被告回道因為事件前半段涉性虐待,沒有需要脫衣,而且他見到X皮膚出紅疹,因此也不想與她「肉貼肉」。

男人聲兼脫外褲露腳毛

另外,被問到為何覺得X知道他是男兒身時,被告解釋雙方曾對話,他的聲音明顯是「男人聲」,他亦曾在X面前脫去外褲,X看到他的腳毛及腿後,應知道他是男性,雙方親熱時他出現生理反應,X應理感覺到,他否認有刻意隱瞞自己的男性身份。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(案發時約20歲)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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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6次審訊

無業男涉姦女同志 被告認為事主非同性戀 因對方未說唔鍾意男人

撰文:李慧娜

出版:2021-10-05 15:42 更新:2021-10-04 20:09

無業男在女同志交友應用程式結識女子,相約到酒店房間玩性虐(SM)遊戲時涉強姦案續審。無業男今日(5日)繼續自辯,並直認上女同志交友軟件為「識女仔」,控方質疑他使用女同志軟件的使用者是否會想結識異性戀的男姓,被告反駁:「我唔知對方點諗。」被告又稱認為X非同性戀者,因為她沒表明「唔鍾意男人」。控方直指他蓄意隱瞞自己的男姓身份,因為他知道如實披露,X或不會跟他進行性虐待或親密行為,被告不同意說法。 

知道les之意卻不懂甚麼是lesbian

被告曾子豪(30歲)今日接受控方的盤問,更正他知道「les」的意思,但不知道「lesbian」的意思,又稱在學校不會學到這些字,生活中也沒有這類朋友。

控方提及昨日被告稱不知涉案的交友軟件是女同志專屬的軟件,並反問女洗手間也沒有寫明不准男性進入,詢問被告會否入女洗手間,被告思索一會後回答不會。

用女同軟件交友因八卦

控方續問,被告既非女性,又非同性戀者,使用女同志交友軟件的目的是什麼?被告稱:「想識女仔。」但控方繼續追問他,是否認為使用女同志軟件的人想結識異性戀的男姓?被告則回道:「我唔知對方點諗。」及後又稱上女同志軟件為「想同人傾計」、「八卦」。

只關注X提句子的後半部份

控方又提到,女事主X曾表明想找「a girl who cares for me(關心我的女仔)」,但被告聲稱自己看到「a girl」,但沒留意當中意思,反而關注句子後半部份的「cares for me(關心我)」。

控方問到,X稱呼被告為「姐姐」,又提過她曾與女性一夜情,當時有否想過X可能是女同志,被告承認有可能,但認為X非同性戀者,因為她沒表明「唔鍾意男人」。

未有趁機表明男性身份

控方亦質疑,X向被告問及「would you like me to fuck you?」,為何被告回答「maybe」,因為被告既是男姓,又是異性戀,被告則解釋可以用手指或道具。控方又質疑被告為何不趁機澄清自己是男姓,被告只回道當時沒有這樣做。

控方指出,被告蓄意隱瞞自己的男性身份,故意誤導X他是女性,因為他知道若披露男性身份,X或不會跟他進行性虐待或親密行為,但被告不同意說法。

早前的證供提到,X在被告進入體內後突然稱:「乜你係男人黎,仲要無用套。」亦推開他,被告解釋當時沒問X為何這樣做,是因為事發突然,他否認誤導X從而與她性交。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一酒店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(案發時約20歲)。

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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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次審訊 

來自(香港立場新聞  )網上媒體報道 ( 因香港01並無有關報道)

無業男涉扮女同志強姦案 辯方結案陳詞:如事主單方面誤會 不應歸咎被告

2021/10/06 - 19:20

年約 30 歲無業男子涉假扮女同志,自稱名叫 Jan ,相約女子到酒店玩性虐期間,涉強姦對方,案件今( 6 日)由控辯雙方結案陳詞。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黃廷光陳詞指,被告從沒有向事主 X 表示過自己是女性,如X單方面誤會被告是女性,則不應歸咎於被告,而是雙方可能溝通得不清楚。辯方又指,被告可能因「衰仔、貪玩」上女同志交友網站,但並不等同他有刑事意圖,提醒陪審員考慮裁決時,不應以道德標準作判斷。

辯方續指,案件開審後有傳媒作出報道,當中少不免涉及案情及不必要評價,提醒陪審員考慮裁決時,不用理會相關報道,只應考慮庭上證據。至於被告與事主對話時,誰人較為主動相約到酒店開房,辯方則指,「無話邊個主動,應該各打五十大板,兩個都有份」。

辯方另指,由事主接受盤問時一度展露不悅,及她對被告有否用被子遮蓋身體證供有所出入,顯示她的供詞可能加入了個人情感、有所誇大、或令她未能道出全部事實等。

辯方:事主心思細密 不可低估其智慧能力

辯方續指,事主被問及為何不即時報警時,表示自己有諸多考慮,例如擔心家人知道性取向等,且她與被告見面前曾於 telegram 預設向友人發送信息以保安全,顯示她是心思細密( Calculated )之人,並質疑她與被告於酒店房內獨處逾一小時,期間曾擁抱被告,為何未能發現對方是男性,而是「完全不設防咁有親密接觸」。辯方又指,事主接受高等教育,熟悉對性小眾字眼,例如可清楚解釋 LGBTQ 所代表的不同意思等,「絕對唔可以低估X嘅智慧同能力」。

辯方:被告並無意圖強姦 X

辯方又強調被告並沒有強姦X的意圖,他於X推開他後,已抽出陽具停止性交,而X事前亦完全沒有任何不同意性交的反應,並指「如果被告真係有心強姦,佢可以壓住X繼續,但佢無」,且兩人於酒店房內先進行了約一小時的性虐遊戲後,才開始到床上性交,如被告意圖強姦,他大可能於性虐中途強姦,而不是等到尾聲。辯方又指,如陪審團認為被告的說法可能真實,或他當時真誠相信X同意性交,就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
法官邱智立將於明天開始引導6男1女陪審團,預計他們最快於本周五退庭商議裁決。

被告曾子豪( 30 歲,報稱無業),被控一項強姦及一項非禮罪,指他於 2020 2 27 日於觀塘一間酒店房間內強姦及非禮 X

案件編號: HCCC34/2021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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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次審訊 

香港東方日報網絡新聞報道 ( 因香港01無有關報道)

2021年10月7日 

扮女人姦女同志案 料明日裁決

 【本報訊】無業漢涉嫌扮女人強姦女同性戀者案在高院續審,控辯雙方結案陳詞。控方指即使女事主性觀念開放,她也有權選擇是否與另一人性交,正如性工作者也可以是強姦案的受害人。辯方則反指,事主會認為被告是女人,只是因為兩人沒有溝通清楚,令事主出現單方面的誤會,責任不應該只歸咎被告,冀陪審團判被告無罪。法官今天開始引導陪審團,預料案件最快於明日有裁決。

控方指無否認「姐姐」稱呼

30歲被告曾子豪,被控於2020227日,在觀塘偉業街一間酒店內非禮及強姦女子X。控方指,有別於其他強行性交案,X起初只是享受性愛,不會刻意記錄過程。因此,若事主未能巨細無遺講述細節也不足為奇。控方續指X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,但被告的證供則穿鑿附會,並不可信。控方指被告是明知X的性傾向,卻在訊息中或見面之時,刻意以各種手法誤導X,包括不否認「姐姐」的稱呼,令X以為他是女人,從而與他親熱及性交。

辯方陳詞稱,有媒體在報道是次案件中作出了不必要的評論,希望陪審團不要受該些報道影響,強調是次並非道德審判。辯方指出,男性使用女同志交友程式並非不尋常,「可以話佢(被告)衰仔、貪玩,但不等同刑事意圖」。被告從未正面說過自己是女性,他在交友程式中以真實頭像示人,見面當日亦無化妝掩飾身份。

案件編號:HCCC 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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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《香港01》網上媒體報道(社會新聞)

第9次審訊之最後裁決

撰文:李慧娜

出版:2021-10-08 16:29 更新:2021-10-08 19:12

無業男涉玩性虐遊戲姦女同志 堅稱無隱瞞性別 強姦及非禮均脫罪

無業男涉在女同志的交友軟件結識一名女同志,對方一直以為他是女性,又以「姐姐」稱呼他,兩人更再相約到酒店進行性虐待(SM)遊戲,男方進入女方體內後,女方始發覺「姐姐」是男兒身,最後報警稱遭強姦;男方卻否認指控更稱未有刻意隱瞞其男性身分,又稱他有一把「男人聲」,兼在事主面前脫外褲露腳毛,亦有與事主擁抱等,認為對方應知他是男人。6男1女陪審團今(8日)退庭商議後,下午就「罔顧」的法律意思作提問後,便一致裁定被告強姦及非禮罪不成立。 

被告曾子豪,30歲,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,控罪指他於2020年2月27日,在觀塘悅品海景酒店一房間內,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。X於案發時約20多歲。被告得悉裁決後向陪審團鞠躬。辯方大狀在散庭後亦向被告說:「以後小心做人,得到教訓啦。」

事主X稱一直以為被告是女人

庭上證供指,女事主X透過標明是女同志交友軟件的「Butterfly」認識被告,被告網名為「Jan」,又在資料上選了「TB (tomboy,男性打分的女性)」。X因相信只有女性才會使用該女同論壇,她亦有以「姐姐」稱呼被告,對方亦沒有作過澄清,故一直以為被告是女性。二人交往期間並有談及玩性虐的事,最後更相約到酒店開房。

酒店見面被告沒脫下衣服

事主X當日先到酒店「開房」,被告稍後才到達,當時X已赤裸在床上等被告,被告入房後摸X的私處等,又拍打她的臀部等位置,及用低溫蠟滴在她的背部。被告全程未有脫下衣服,亦沒有說話。其後,被告把X拉入浴室,清洗身上的蠟,但被告仍一直穿著衣服。

至有異物插入始知被告是男人

洗澡後,兩人返回床上,被告終脫下衣服上床,並用被蓋著二人的身體,期間不斷摸和用手指插X的私處,X後來感到有圓柱狀的異物進入她的身體,初時猜想是陽具狀的性玩具,惟之後感到該物體有溫度,即追問:「咩嚟?」之後事主把被告推開,發現是被告的陽具,頓時感驚慌、㥬惶,直指事件令她覺得好反感,及「好變態」

  X離開後立即找了一名男性朋友傾訴,亦直言對是否被強姦及應否報警感猶豫,後來該男友人為X聯絡了風雨蘭,X在社工陪同下報警。

被告否認隱瞞性別

辯方案情指被告並沒有刻意隱瞞其性別,他所用的網名「Jan」,是中性名字,與商台DJ林海峰的洋名一樣。被告自辯亦提到,他使用女同軟件,只是想識下女仔,他又解釋X叫他做「姐姐」時未作澄清,因為當時兩人在交互訊息「覆唔切」,但他認為X並非女同志,因為未聽過X說「唔鍾意男人」。

不想肉貼肉才未有脫衣

至於二人在酒店見面時,被告稱他與X曾有對話,他有解釋因見到X的皮膚有紅疹,不想與她「肉貼肉」,所以才沒有脫下衣服。但稱他明顯有一把男人聲,亦有在X面前脫去外褲,露出腳毛及後腿,認為X應知道他是男人。

對X不知他是男人感奇怪

及至二人親熱時,他出現生理反應,X應理感覺到。他在床上用下體接觸事主私處時,「磨磨下便入咗去」,但X竟問他:「咩嚟?」被告稱他也感到奇怪,心想:「仲可以係咩嚟?」X又稱:「乜你係男人嚟,仲要無用套。」被告稱他當時也感到愕然,因為雙方已相處一小時,不解X為何會這樣問。被告又解釋,他事後有傳款500元給X,是用來支付酒店的費用。

律師指被告被推開後已停止性交

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稱,被告遭X推開後,便即停止性交,X事前亦完全表示過不同意。如果被告是存心想強姦,他可壓住X繼續,但被告沒有。再者,兩人是在進行了約一小時的性虐遊戲後才到床上性交,被告有意圖強姦事主,他大可在中途已進行有關行為,而不是待至最後。

陪審團在裁決前就罔顧意思作提問

陪審團曾經向法庭提問「罔顧」的意思,當中涉及的風險為女事主有機會不同意性交,抑或只是女事主不同意性交。法官進一步向陪審團指示稱,罔顧意思是被告當時的情況下,知道女事主有不同意性交的風險,但冒風險與對方性交,而被告在當時的情況下,仍冒此風險,便屬於不合理的舉動。勤力包】男子涉扮女同志強姦案詳盡整理| G點電視

勤力包】男子涉扮女同志強姦案詳盡整理| G點電視案件編號:HCCC34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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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話:

案件審訊了9天才完結,被告最終脫罪,作為「媒人婆」的 女同志論壇「Butterfly」應用程式有話說: Hk butterfly - 帖子 | Facebook

色老頭這個只會食花生的「花生友1」亦有話說:

男被告肯定是「呃蝦條2」的渣男,青年無業,如非攞社會保障金維生的廢人(包括騙子、懶人、智障、頑疾病患、傷殘等),就是游手好閑的二世祖,因無所事事而到處「獵艷」,只因連女同志也不放過而惹官司,幸得有辨才的大狀幫忙而脫罪,算是有驚無險了!

至於那位「同志」女士是高學歷的大學生而並非一般的無知的婦孺。不過照案情透露她與被告見面後先玩SM性虐、後玩鴛鴦共浴,後來又擁抱又接吻,都差不多肉帛相見了仍不察對方是男兒身?直至…他堅硬的陽具挺進屄裏去抽插了…她仍有所猶豫。她的無知真令人匪夷所思!雖然說她是同志但也非處女身,也有與男士性交經驗的過來人吧!但觀乎其所為似是愚蠢無知、又似低能弱智,只有如此才會被渣男有機可乘!後來因發現所遇的是渣男不忿而提告,最終敗訴而成為城中熱話(笑話)!她是知識份子喔,唯一解釋是慾火焚身意亂情迷一時大意吧!有前車之鑑,奉勸需要約炮搞一夜情的女士必須保持頭腦清醒啊!

註1:“花生友”是香港「潮語」,意指“袖手旁觀等睇好戲”的閒人。

註2:“呃蝦條”亦是香港「潮語」,是“呃閪屌”的諧音字。“閪”粵音hai,女性器官,“屌”同“肏”,呃蝦條即是以“欺詐手段獲得女性同意性交”。

*本文所有圖片皆來自網絡

初稿:2021年10月16日

這一個案例是香港女同志受愚弄,下一個案例是台灣女文員「自作自受」?

噁心新聞之 糊塗OL受辱記

 

另外故事推介: 淫辱大姨姐疑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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